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
2020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馆藏品征集工作实际,为提高藏品征集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藏品征集工作是指根据本馆自身的性质、任务、藏品现状和发展需要,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调拨、移交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征集藏品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藏品征集工作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经常性的征集工作。
第二章 藏品征集工作机构
第四条 由馆长、副馆长、馆长助理以及藏品管理与研究部、自然部、图书馆、广东省文物保护科技中心、财务部、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由藏品征集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时更新,并报藏品征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实施),负责审定本馆藏品征集工作规划,审批藏品征集年度计划及藏品维护征集专项经费使用计划,讨论决定单件或每批次3万元以上(不含3万元)藏品征集项目。每次藏品征集会议参与人数须达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总人数的60%及以上方可生效,并需要馆纪委指派一名纪委委员作为监察人员列席。
第五条 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制订并实施日常藏品征集计划,组织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开展经常性的藏品征集工作。办公室下设艺术类、历史与民族民俗类、自然标本类3个藏品征集工作组。其中,艺术类藏品征集工作组由陶瓷库、书画库、玉杂库、木雕库、钱币库、铜器库工作人员具体开展工作,历史与民族民俗类藏品征集工作组由民俗库、近现代库、出土库、古籍库工作人员具体开展工作,自然标本类藏品征集工作组由自然部工作人员具体开展工作。
第六条 设立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专家库,负责藏品征集过程中的鉴定和评估工作。根据藏品品类分类别设置,每类别分设本地专家库和外地专家库,设置的类别数量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控制。由各类别藏品征集工作组提供专家名单及专家相关信息(本馆在职专家均不列入),藏品征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报藏品征集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执行。专家库成员名单如需更新、调整,也须报藏品征集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如征集项目需要从库外临时聘请专家的,需书面请示藏品征集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藏品的不同性质与类别,组织从专家库中抽选相应专家,以确保藏品征集工作精确、稳妥进行。
为尊重专家在藏品鉴定评估过程中所付出的专业劳动,需向专家支付适当的藏品鉴定评估劳务费,劳务费发放标准依照相关财务规定和主管部门关于专家劳务报酬有关规定执行,从藏品维护征集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藏品征集工作人员要求
第七条 藏品征集工作人员应熟悉有关政策法规、遵守纪律、认真负责、吃苦耐劳、廉洁奉公、依法办事,熟悉本馆藏品情况,掌握藏品征集工作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鉴定能力,能够处理日常征集事务。
第四章 藏品征集范围
第八条 广东是岭南文化中心地、海上丝绸之路发祥地、中国民主革命策源地、改革开放的前沿地,特色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富。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以此为基础,结合作为华南地区最大的省级综合性博物馆的特点,拟定的藏品征集范围包括历史类、艺术类、自然类等各个类别,重点征集能够反映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自然资源特点,以及广东本地或与广东有关的文物精品和自然标本。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类别:玉石器、宝石;陶器;瓷器;铜器;金银器;珐琅器;铁器、其他金属器;漆器;雕塑、造像;石器、石刻、砖瓦;书法、绘画;文具;甲骨;玺印符牌;钱币;牙骨角器;竹木雕;家具;织绣、服饰;古籍;文献;简牍;碑帖拓本;武器;地图;邮品;文件、宣传品;档案文书;名人遗物;玻璃器;乐器、法器;皮革;音像制品;票据;交通、运输工具;度量衡器;标本(矿物标本、动物标本、植物标本)、化石;各种清代外销艺术品;能够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的各类物证;其他。
第五章 藏品征集工作方式
第九条 藏品征集工作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调拨、移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征集藏品。
第六章 藏品征集计划
第十条 非特殊情况,由藏品征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第四季度根据本馆的藏品征集工作规划和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制订下一年度藏品征集计划和相应的藏品维护征集专项经费使用计划,报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如非特殊需要,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征集线索情况,每1至3个月组织召开一次藏品征集会议,专题研究与藏品征集工作有关的事项。凡有征集意向的征集人,须于征集会议召开时间的5个工作日前提交藏品征集资料,包括:藏品清单(名称、质地、时代、用途、尺寸、数量、价格等)、图片以及我馆现有同类藏品的收藏情况给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备开会讨论。未准备充分者,征集议题将顺延至下次会议讨论。遇有重大、特殊、紧急征集事项,具体藏品征集负责人还应提交阐述重要性缘由的书面报告,呈交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酌情考虑是否需要增开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如遇否决,征集议题将顺延至下次会议讨论。
第七章 藏品征集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凡需购买的藏品在报批时要按以下要求提交专家书面意见:单件或每批次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藏品,必须有“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专家库”2名入库专家的书面鉴定和评估意见;单件或每批次在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藏品,必须有“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专家库”3名入库专家的书面鉴定和评估意见;单件或每批次在50万元以上的藏品,必须有“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专家库”4名或4名以上入库专家的书面鉴定和评估意见。鉴定专家的抽选依照《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专家抽选办法(试行)》进行抽选。专家意见包括拟购藏品的真伪、收藏价值和评估价格等。藏品征集的审批工作实行专家鉴定一票否决制度。专家意见和审批研究过程等要有文字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 对所征集的藏品要做好科学的原始记录。具体要求:①在征集调查时,由物主写成书面材料或由征集人当场记录,并请物主签名确认;②记录要实事求是,要经过核实,不能道听途说或主观编造;③准确记录初步鉴定意见及藏品的价值评估;④要注意记录有关的人物、事件和情节等材料;⑤用不易褪色的墨水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并及时录入电脑;⑥必须附上有关照片、拓片或绘图。
第十四条 所征集的藏品必须尽快移交到指定的库房妥善保存,并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和拨库手续,不准在私人手上存放保管。
第十五条 所征集的藏品在总帐登记时,征集人员必须将有关的原始资料和鉴定意见表等移交给总帐保管员存档。
第八章 藏品征集项目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藏品征集项目在办理征集合同前,均须填报《藏品征集审批表》,并按审批权限规定报馆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单件或每批次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报主管藏品征集的馆领导审批;单件或每批次在3万元以上的,提交藏品征集会讨论,会议通过后,由主管藏品征集的馆领导审核后,由馆长审批。3万元以上的藏品征集项目均须附相关项目的藏品征集会议纪要。
第九章 藏品征集经费支付
第十七条 藏品征集项目经费在使用之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广东省政府当年采购限额标准的要求,对不同金额的征集项目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八条 藏品征集经费的付款方式,必须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九条 从文物商店或拍卖公司等企业、事业和团体单位购买或有偿调拨、移交、价拨的藏品,双方应签订合同,对方需开具完税发票。
第二十条 从民间私人手中收购藏品,卖主需开具完税发票,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征集的藏品须登帐拨库后才能办理付款或报销手续。报销单据上要有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和审批权限人签名,并附有藏品拨库单、合同、专家鉴定意见表、藏品征集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章 藏品征集工作的基本流程
第二十二条 收集藏品征集线索。由各征集组收集藏品线索。线索信息可通过文物商店、拍卖公司、画廊、收藏家、标本公司等多种途径获得。线索信息包括:藏品的照片、名称、数量、质地、年代、完残情况、价格、来源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初步确定征集意向。在获得藏品征集线索后,由征集人汇总资料,再会同相关专业部门和藏品征集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步判断是否符合我馆的藏品征集需求。如符合,单件或每批次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藏品,由征集人向部门主管馆领导、同时由藏品征集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主管藏品征集的馆领导报告,均获同意后可开展后续征集工作;单件或每批次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上的藏品,由征集人提出藏品征集议题,并在藏品征集会议上向藏品征集领导小组报告,经藏品征集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可开展后续征集工作。考虑到节省人力和财力资源,如某一有初步征集意向的藏品征集项目在上报征集会之前,已有其他同类藏品征集项目获批组织专家鉴定,经藏品征集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主管藏品征集的馆领导汇报并获同意后,藏品征集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对该项目与已获批项目一起组织专家鉴定。藏品征集工作一旦开始进行,相关人员均须遵守保密原则。
第二十四条 组织专家鉴定。藏品征集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专家抽选办法(试行)》组织鉴定专家的抽选,并组织专家对待征集藏品进行鉴定和估价。专家出具的藏品鉴定意见交由相关征集人暂存,专家出具的藏品估价意见需由专家自行密封、签字后交由征集领导小组办公室暂存。
第二十五条 进一步明确征集意向。由征集人汇总专家对待征集藏品的鉴定意见,并对待征集藏品作进一步筛选。对有专家持否定意见或评价一般的藏品,一律不再开展后续征集工作。对鉴定专家均建议征集的藏品,单件或每批次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由征集人汇总专家意见向主管该类藏品征集项目的馆领导报告并获批准后,可开展后续征集工作;单件或每批次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上的,由征集人汇总专家意见在征集会议上向征集领导小组报告,经领导小组在征集会上讨论、同意后方可开展后续征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价格谈判。对经藏品征集会讨论同意组织价格谈判的征集项目,由征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谈价小组与供货方就藏品征集价格进行谈判。谈价小组需由4人组成,包括:征集领导小组成员1名、馆纪委1名、财务人员1名和征集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1名。征集人及其所属库房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可参与谈价,也不可干预谈价结果。藏品价格谈判需遵循以下流程:
① 征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谈价前一至二天沟通并初拟谈价小组成员名单,报告主管藏品征集工作的馆领导。
② 谈价小组成员名单获批后,由征集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相关人员通知谈价前的集合时间和地点。
③ 在价格谈判前半小时至1小时,谈价小组成员在全部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启封鉴定专家对藏品估价的意见表,并共同核算专家估价的平均值。
④ 藏品征集价格谈判开始后,藏品征集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表需先向供货方说明我馆藏品征集谈判的流程及注意事项,如有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还需向供货方解释政府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及相关要求,提醒供货方对于单类藏品议定价格低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我馆可采用自行采购方式,同供货方签订藏品征集合同;对于单类藏品议定价格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供货方还须参加相关征集项目的政府采购程序,并在采购项目中经评审中标后,我馆方可与其签订藏品征集合同。
⑤ 在价格谈判过程中,谈价小组同供货方议定的价格不得高于专家估价的平均价。
⑥ 谈判双方在藏品成交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代表在《藏品征集意向书》上签字,谈判小组的全部成员在《藏品征集谈价纪要》上签字。对于议定价格低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征集项目,谈价纪要中的议定价格即为我馆向供货方征集藏品的金额,征集人可依据此金额办理该项目的征集合同。对于议定价格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征集项目,此价格仅作为我馆办理该项目政府采购流程过程中的限价依据,供货方需参加相关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该征集项目最终确认的供货方及征集金额均须以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结果为准。征集人凭采购评审结果办理相关项目的征集合同。
第二十七条 实施采购。对可采取自行采购方式征集的藏品,征集人需遵循以下流程:
① 填写《藏品征集审批表》,并呈报相关部门、谈价小组成员和领导确认和审批。
② 获批后拟定《藏品征集合同》。
③ 征集人在我馆OA办公系统上递交藏品征集请示,并附相关征集项目的《藏品征集合同》和扫描电子版本的《藏品征集审批表》与《藏品征集专家鉴定意见表》、《藏品鉴定估价清单》报征集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部及相关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的藏品征集项目还须附相关项目的藏品征集会议纪要。
④ 获批后可办理藏品征集合同的签订。
对需采取政府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的藏品,征集人需遵循以下流程:
① 拟定《藏品征集需求书》,并提交给后勤管理部。
② 后勤管理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选取相应的采购方式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③ 根据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政府采购评标结果办理后续采购程序,如中标方为我馆已有征集意向的藏品供货方,可参照我馆自行采购方式征集流程与供货方办理藏品征集合同的签订。
④ 如中标方非我馆已有征集意向的藏品供货方,由藏品征集领导小组办公室抽选4名或4名以上藏品相关类别入库专家对中标供货方提供的藏品进行鉴定,如专家的鉴定意见与中标供货商提供的藏品信息一致,可参照我馆自行采购方式流程与供货方办理藏品征集合同的签订。如不一致,则由藏品征集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向藏品征集领导小组和后勤管理部报告,并由后勤管理部向征集采购招标代理机构通报,根据相关征集项目的采购细则与中标方终止后续的采购程序。
第二十八条 办理支付。供货方依照藏品征集合同,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藏品送至合同约定的送货地点,并提供合法的发票。征集人将藏品征集合同(附征集清单)、专家鉴定意见表、藏品鉴定估价清单、藏品征集审批表的原件以及藏品相关资料等提交给总账,并与总账、库房保管员共同办理藏品的移交和拨库;将藏品征集合同、发票、拨库清单(财务联)、政府采购评审结果通知(此项仅针对采用政府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的征集项目)的原件和藏品征集审批表、专家鉴定意见表、藏品鉴定估价清单的复印件提交给财务部,由财务人员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九条 资料归档。藏品征集的支付手续办理完成后,征集人员应将藏品征集合同原件交给馆办公室存档;将藏品的专家鉴定意见表、藏品鉴定估价清单、征集合同(附征集清单)、发票(包括正背面)、藏品征集审批表、政府采购评审结果通知(仅针对采用政府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的征集项目)、拨库单以及藏品相关简报、宣传资料及新闻稿等文字资料和影像资料的电子版或扫描版提交给征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总账存档;将重要藏品相关的简报、宣传资料及新闻稿等文字资料和影像资料的实物提交给总账存档,并由总账负责藏品征集档案的立卷、装订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三十条 拍卖公司的拍品征集。如拍卖会有符合本馆收藏的藏品且预计可采用自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的,因时间紧急、无法履行上述一般情况下的藏品征集报批手续,应由藏品征集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主管藏品征集工作的馆领导和馆长作口头汇报,获同意后应迅速组织专家鉴定,并组织财务人员1名和纪委人员1名共同核算专家估价均价。参与专家估价均价核算的财务人员和纪委人员还需在拍品拍卖当天以专家估价均价为举牌上限价参加竞拍;在拍品拍卖结束前,相关人员必须对专家估价信息严格保密。如成功拍得拍品,则由征集人依流程办理后续的藏品征集手续。
第三十一条 无偿捐赠藏品的征集。对无偿捐赠藏品,需遵循以下流程办理征集手续。
① 征集人汇总藏品资料,会同相关专业部门初步判定是否符合我馆的藏品征集需求。
② 如藏品符合我馆征集需求,由征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2名专家对藏品进行鉴定和估价。
③ 对于专家一致建议我馆接受捐赠的藏品,征集人可根据专家鉴定、估价意见,填报藏品征集审批表,并呈报给相关藏品部门和主管该类藏品征集项目的馆领导审批;对于有专家不建议我馆接受捐赠的藏品,我馆将终止该藏品的后续征集手续。
④ 如获批,征集人拟定藏品捐赠合同并办理合同的签订手续。
⑤ 征集人和总账及相关库房人员办理藏品的移交和拨库。
⑥ 总账向捐赠人提供捐赠证书。
第三十二条 有偿捐赠藏品的征集。根据捐赠方意愿,可考虑给予捐赠人适当奖励。对有偿捐赠的藏品,需遵循以下流程办理征集手续。
① 前期的征集工作依照本管理办法中的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开展工作。
② 根据鉴定专家的意见,对于我馆可考虑接受有偿捐赠的藏品,由征集人汇总鉴定专家对相关藏品的估价均价在藏品征集会上汇报,由藏品征集领导小组成员商议确定有偿捐赠藏品的奖金金额或相应金额的其他奖励形式,原则上奖金金额或其他奖励形式对应的金额不可高于捐赠藏品的专家估价均价的30%。
③ 如捐赠方认可我馆提供捐赠奖励方案,由征集人参照本管理办法中的第二十七至第二十九条办理后续征集手续;如捐赠方不认可我馆提供的捐赠奖励方案,本征集项目终止。
④ 完成藏品移交、拨库后,总账向捐赠人提供捐赠证书。
第三十三条 文物调拨。如我馆与其他国有文博收藏单位之间达成藏品调拨意向,由藏品征集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文物局提出调拨藏品书面申请(一级文物报国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得到省文物局批准后,双方签订藏品调拨协议书,完成调拨藏品清单及藏品档案,并报省文物局备案,给予提供藏品的文博收藏单位合理补偿金,具体办法遵照省文物局及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藏品征集工作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藏品征集工作必须接受财政、文旅、审计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征集人员不准假公济私、借博物馆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征集文物,违者严肃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及其附件经广东省博物馆馆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并报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广东省博物馆藏品管理与研究部。
附件: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专家抽选办法(试行)
广东省博物馆
2020年2月
附件:
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专家抽选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藏品征集工作流程,加强藏品征集工作监督力度,根据《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经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博物馆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含购买、接收捐赠、交换等方式)所征集各类藏品。
(二) 一般情况下,每一批藏品征集项目拟请鉴定专家均需要从“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专家库”对应类别中抽选。
(三) 鉴定专家的抽选工作由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抽选现场需由馆纪委、馆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及征集项目经办人各一名共同见证完成。
(四) 鉴定专家的抽选范围采用以下原则:
1. 一般征集项目的鉴定专家,应当从相应类别的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抽选产生;
2. 具有较强专业性的征集项目,可从相应门类专家库中具有相应专长的专家中以随机方式抽选产生,例如外销画藏品鉴定项目的专家抽选可从书画类专家库中具有外销画鉴定专长的专家范围中进行随机抽选;
3. 藏品专业性极强、专家库中难以选出对应类别专家进行鉴定的项目,由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从库外专家中提出推荐人选,并需向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包括:项目说明、所需鉴定专家人数、目前不能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的理由、所推荐专家的专长及基本资料等。经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同意后,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需将该批专家补充录入征集鉴定专家库后,再从相关专长类别的专家中进行抽选。
(五)采用随机抽选方式时,鉴定专家的抽选数量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根据《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所需评审专家数量。单件或每批次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藏品,须抽选2名入库专家;
2. 单件或每批次在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藏品,须抽选3名入库专家;
3. 单件或每批次在50万元以上的藏品,须抽选4名或4名以上的入库专家。
(六) 专家抽选的具体办法为:
1. 专家库中每类专家分为本地专家组和外地专家组。随机抽选时,首先从相应类别的本地专家组中抽选。抽选后,在《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专家抽选表》中依次记录下抽选的序号,并由征集人在现场依序号立即和专家组中对应序号的专家联系,征询其是否可以前来参加本次藏品的鉴定工作。顺序在前的鉴定专家因故不能参加鉴定活动的,由顺序在后的鉴定专家依次递补。
2. 当本地专家组中能前来参与鉴定者达不到规定人数时,则再次从相应类别的外地专家组中进行随机抽选,并在《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专家抽选表》中记录下第二次抽选的序号结果,并再次依序和抽选出的专家联系,询问其是否可以前来参加鉴定,直到可前来参加鉴定的专家数量达到规定的人数为止。
3. 《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专家抽选表》表格及抽选结果由征集项目经办人负责填写,所有参与专家抽选的人员需共同签字确认,最后由征集项目经办人将抽选资料与该项目藏品征集文件一并归档至总帐室。
(七) 鉴定专家的抽选应遵守以下规定:
1. 与征集项目供应商有利害关系、亲属关系的专家,不得被确定为鉴定专家。
2. 参与藏品征集最终决策事宜的藏品领导小组成员不得被确定为鉴定专家。
(八) 评审专家一经抽选确定,应当依法严格保密。因泄密而影响鉴定和藏品征集工作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补充重选或重新抽选:
1. 经核实,被抽选到的鉴定专家与征集项目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
2. 鉴定专家名单泄密的;
3. 需重新进行鉴定的;
4. 未按本办法抽选的。
(十) 抽选鉴定专家的相关表格及抽选结果由征集项目经办人负责填写,所有参与抽选人员签字确认,最后将抽选资料与该项目藏品征集文件一并归档至总帐室。
(十一) 本办法及其附表经广东省博物馆馆长办公会及馆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开始实施。
附:
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专家抽选表
藏品征集项目:
抽选结果及专家参与情况:
序号 | 专家姓名 | 能否参与鉴定(如不能注明原因) | 备注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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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本表格由参与抽选人员根据抽选及联系专家情况现场填写,最后与藏品征集相关文件一并归档至总帐处。)
参与抽选人员(签字):
监督人员(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