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会介绍
About us

  广东省民俗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广东省民俗文化研究会(英文名:GUANGDONG FOLK CULTURE RESEARCH COMMITTEE ,译名缩写为:GFCRC。)

  第二条  广东省民俗文化研究会是我省宣传文化系统、高等院校和社会各界的民俗学者、爱好者在自愿基础上组织起来,进行民俗文化学术研究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研究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各种政策、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组织全省广大民俗文化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加强理论研究,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俗文明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研究会接受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研究会的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水荫四横路34号演音大楼B座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一)民俗文化学术研究,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出版有关的学术著作;

  (二)组织会员对我省民间风俗习惯、社会道德风尚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为移风易俗、建设民俗文明服务;

  (三)组织会员根据国家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挖掘、保护、收藏民间有形与无形的文化遗产进行活动,为国家和民族作贡献;

  (四)组织开展民族民间文化和民间艺术为主要内容的各种展演培训活动;

  (五)协助各地策划、开展节假日民俗文化活动,引导群众继承与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传播先进文化,宣传民俗文明;

  (六)组织国内外有关民俗文化艺术的学习、参观、考察、交流等活动;

  (七)挖掘民俗文化资源,培育和发展民俗文化产业;

        (八)涉及本会业务与利益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研究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研究会的意愿;

  (三)在本研究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于民俗文化工作,并积极支持本研究会活动的有关领导人员和社会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研究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研究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研究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研究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本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及罢免

  第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受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研究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对国内外取得重大民俗学科研成果的专家、学者以及支持、协助本会开展业务活动中作出贡献的人士授予“荣誉会员”的称号。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研究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的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限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研究会的会长为本研究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研究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研究会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研究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研究会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和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受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  本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研究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研究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研究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研究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11月29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研究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